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條
原條文
71/01/0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十五人以下者一人,十六人至三十人者二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75/01/07 修正版本
說明
於議事分工有利,但不致影響議事功能,在意識上且有強化議會組織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