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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原條文 47/07/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召集委員,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委員人數為比例,二十人以下者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二人,四十一人以上者三人;其產生方法由立法院定之。
60/08/24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案現行法乃是十八年前,根據當時本院委員總人數所制定的,現在事隔十八年,現有委員人數已遠非昔比,因此,乃就各委員會所產生召集人之必需人數稍加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