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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42/02/27 修正版本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簡任或薦任;編輯員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員一人委任;專員四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人員。
45/11/09 修正版本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至六人簡任或薦任;編輯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一人委任;專員七人至九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五人至八人書記官委任;司藥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護士二
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42/02/27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45/11/09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
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其中二人用雇員為薦任;書記人或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
專員一人,薦任;科員人,委任,其中二人得為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書記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