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42/02/27 修正版本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三人簡任或薦任;組(室)主任若干人由簡任秘書或薦任秘書兼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編審三人簡任或薦任;編輯員一人薦任或委任;助理編輯員一人委任;專員四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長一人簡任或薦任;速記員四人至六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八人至十一人委任;書記四人並得雇用臨時人員。
45/11/09 修正版本
第二十六條
原條文
42/02/27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主計處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主計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或三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二人,委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45/11/09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