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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四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六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祕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或簡派,餘荐任或荐派,組主任若干人,由簡任或簡派秘書兼任,科長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三十二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六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或簡派,速記員八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五十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編纂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國法規之編輯刊行事項。
二、關於各國法律之編譯事項。
三、關於立法參考資料之搜集事項。
四、關於特交編輯事項。
五、關於圖書館管理事項。
一、關於本國法規之編輯刊行事項。
二、關於各國法律之編譯事項。
三、關於立法參考資料之搜集事項。
四、關於特交編輯事項。
五、關於圖書館管理事項。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十人,簡任,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簡派,管理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簡派,管理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