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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海事委員會。
十七、糧政委員會。
十八、民法委員會。
十九、刑法委員會。
二十、商事法委員會。
二十一、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四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六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七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八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六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會議公開之,但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一以上之提議,得開祕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得請求開祕密會議。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報告院會後,由政府特派之。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祕書處,分組辦事,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議程編定事項。
二、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文書分配撰擬編製及印刷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七、關於警衛事項。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祕書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十人至十八人,其中十人簡任或簡派,餘荐任或荐派,組主任若干人,由簡任或簡派秘書兼任,科長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三十二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六人得為荐任,速記長一人,荐任或簡派,速記員八人至十六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五十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二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編纂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國法規之編輯刊行事項。
二、關於各國法律之編譯事項。
三、關於立法參考資料之搜集事項。
四、關於特交編輯事項。
五、關於圖書館管理事項。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編纂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編修六人至十人,簡任,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中四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立法院設圖書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簡派,管理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至四人,荐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設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人至六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六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
第二十五條
原條文 37/06/18 修正版本
立法院得置專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39/03/14 全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