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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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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條文
37/06/01 修正版本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特派,副祕書長一人,簡派,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37/06/18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