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0屆 (目前屆期)
第9屆
第3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員三人或五人。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前項召集委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每一委員不得兼任兩委員會召集委員。
37/03/30 修正版本
第十九條
原條文
36/12/23 全文修正版本
立法院置祕書長一人,由院長就立法委員外遴選人員,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由政府特派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37/03/3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