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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0/10/04 修正版本
本條例施行期間,災區居民、產業及公共設施因其他重大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與震災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者,經行政院同意後,其重建工作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經費由行政院另行編列。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九二一地震後因地震所引致之災害,經行政院同意後,劃分為災區重大天然災害,得以本條例之規定救助。
二、九二一地震後因地震所引致之災害,經行政院同意後,劃分為災區重大天然災害,得以本條例之規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