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三條
原條文
108/06/17 修正版本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114/11/21 修正版本
說明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十七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