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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之一
原條文
104/01/23 修正版本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105/05/0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原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
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四、增列第二項:「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四、增列第二項:「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