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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98/06/12 修正版本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102/01/0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增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二、但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第三十六條
原條文
98/06/12 修正版本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2/01/0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原條文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二、原條文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