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條
原條文 83/10/27 全文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91/04/02 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原訂省政府為本法之省主管機關,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