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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77/11/17 制定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