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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83/09/30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
第三條
原條文
83/09/30 修正版本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
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集水區:係指溪流一定地點以上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
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集水區:係指溪流一定地點以上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三款所定省主管機關劃定山坡地之職權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款刪除「省主管機關」。
第五條
原條文
83/09/30 修正版本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指定監督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第十六條
原條文
83/09/30 修正版本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二項省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
第十七條
原條文
83/09/30 修正版本
特定水土保持區跨越二省(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省(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省(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主管機關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之職權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八條
原條文
83/09/30 修正版本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省(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省(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省(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89/04/28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層轉之職權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