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4/12/16 修正版本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為規劃退輔措施方案,考量國家經濟與財政狀況及維持現有取得「榮民」身分條件為前提,研擬服役四年以上未達十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服務照顧、優待及救助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業經行政院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防字第一○二○一三八○四八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為使本方案之執行,有其法律之依據,爰增訂本條。
三、有關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具體內容,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於授權之相關法規中定明。
第三十三條
原條文 104/12/08 修正版本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04/12/16 修正版本
說明
按施行細則之性質,屬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除有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外,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定之,爰將原條文修正為二項;第一項將本條例施行細則改由輔導會定之,有關其他各項實施辦法仍維持現行規定,未予修正列為第二項。
第三十四條
原條文 104/12/08 修正版本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04/12/1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募兵制實施及審酌立法期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