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一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說明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說明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說明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說明
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
第五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說明
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掌理中醫藥研究,事涉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中醫藥療效評估與安全性實證基礎等,亟需進用高階研究人力,以提升研究實力與量能。
二、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編列預算支應。
二、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六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2/05/31 制定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