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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原條文
101/11/20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01/12/28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規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