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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原條文 102/11/26 修正版本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103/08/05 修正版本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現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並無相關法規之依據,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因專科護理師必定有護理師資格,故其當然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增訂第三項明訂之。
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廣納醫護專業團體意見,訂立出可執業之醫療業務,故增訂第四項,讓可執行之醫療業務明確化。
四、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護理師需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含學科及臨床),而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仍有於醫師指示及專科護理師指導下執行相關醫療業務實務訓練之需要,以充實及銜接未來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疇,爰增「……及依本法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