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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原條文
96/01/09 修正版本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程序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0/12/0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參考醫療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關於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相關授權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將護理機構設置及擴充有關事項之審查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