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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原條文 102/11/26 修正版本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102/12/3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原條文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二、綜上,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