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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原條文
93/04/09 全文修正版本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94/01/21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根據調查發現,國內的死亡診斷書上只籠統寫「老衰」、「猝死」或「呼吸衰竭」等死因,未說明確實死因,皆屬於診斷欠缺明確。
二、有正確的死亡原因,作為醫學統計研究資料,才能瞭解國內重要疾病的分佈與變動情形,以為制訂國家醫療政策方向的主要參考,爰增列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病名之明確,尤其是開立死亡診斷書。
二、有正確的死亡原因,作為醫學統計研究資料,才能瞭解國內重要疾病的分佈與變動情形,以為制訂國家醫療政策方向的主要參考,爰增列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病名之明確,尤其是開立死亡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