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88/12/30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原條文 88/06/22 修正版本
本法施行細則,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88/12/3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省政府擬訂本法施行細則。
二、現行省(市)施行細則規範內容不一,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