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六十三條
原條文 107/05/18 修正版本
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8/05/24 修正版本
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有關罰金之規定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考量散播不實訊息者,有時可能是集團或團體,爰此過低的金額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爰此訂定三百萬元。
第六十四條
原條文 107/05/18 修正版本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九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108/05/24 修正版本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
九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
第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說明
原條文有關違反第九條之罰鍰規定部分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範,爰第一款及第三款文字酌作修正。
第六十四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8/05/24 修正版本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修正移列。
三、第九條所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心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而拒不更正者,考量其影響防疫情節重大,爰將罰鍰額度修正為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第六十五條
原條文 107/05/18 修正版本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108/05/24 修正版本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
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提高罰責。
第六十六條
原條文 107/05/18 修正版本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者,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08/05/24 修正版本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一規定處罰者,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另為給予主管機關視情形衡酌有無併罰該學術或研究機構必要之裁量空間,且原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與本條相類情形定有賦予主管機關視情形衡酌有無併處該醫事機構罰鍰必要之規定,爰將本條規定併罰該機構修正為「得」併罰該機構,以資周妥。
二、提高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