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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原條文
33/11/18 制定版本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時,得處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37/12/03 修正版本
第三十二條
原條文
33/11/18 制定版本
違反本條例所定之各項措施或指示者,除強制執行外,得處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鍰。
37/12/0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