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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101/06/05 修正版本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102/04/1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因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藥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應可維持現狀分立。
二、各職業公、工會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三、內政部101年2月7日函覆高雄市商業會(文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0505899號)文中也針對商業會因縣市合併案是否應合併為一會之案,並無強制合併之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