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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原條文
112/05/26 修正版本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115/01/16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