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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原條文
93/06/04 修正版本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98/06/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公共電視法」制定之目的,在於訴求民主社會公共參與的理想。董事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各行各業專業代表之均衡性。原條文規定公視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尚無法完全反映社會多元的聲音,應再予補充完備。
二、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係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因此,理應增加各該少數族群等之董事代表人數,以擴大各族群公共參與之權利。
三、爰依「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條規定:「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以保障其追求優質傳播文化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標。
二、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係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因此,理應增加各該少數族群等之董事代表人數,以擴大各族群公共參與之權利。
三、爰依「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二條規定:「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以保障其追求優質傳播文化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