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90/10/04 修正版本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93/06/0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由於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已修正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新增。由於原條文未明確規定原由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使用之國有財產之處理方式,茲為使公視基金會對於財產之管理與使用,在法規之適用上能更臻完善,並使公視基金會永續經營,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一方面確立公視基金會使用國有財產之適法性,並同時兼顧國有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