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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原條文
71/05/25 修正版本
電臺對國內廣播播音語言應以國語為主,方言應逐年減少;其所應占比率,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定之。
82/07/14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原條文對方言使用比率之限制,非但侵犯各電臺使用播音語言之自由;另一方面,更賦予新聞局過大之行政裁量權,而得能「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方言播音所佔之比率。此外,近年來電臺之節目或廣告內容發展趨勢,同一節目中國語及方言同時交互使用之比率漸增,新聞局無法確切規範方言使用比率。就技術層面而言,廣電法中限制方言比率之規定因實際上窒礙難行,業已形同具文。就電視科技發展之趨勢看來,提供電視節目多種播音系統之雙語電視(MTS)亦將逐步取代現有單一播音電視,因而收視、收音語言之決定權,均將得由大眾自由選擇,不須另由新聞局加以規範。有鑑於此,無論現行實際狀況抑或因應未來之趨勢,本條文均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