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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原條文
100/01/12 修正版本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100/05/0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就責任政治角度論之,第七屆國會起立委任期已修正為四年,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一致可充分體現民主政治與責任政治精神。
二、依據預算法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準此,行政機關各部門尤當加強預算籌編前之先期規劃,並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同時歲出預算動用期限亦宜配合立委任期一併規範為四年。如此設計似較符合預算制度與立委任期之一致性,並得彰顯責任政治精神。
二、依據預算法第八條,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準此,行政機關各部門尤當加強預算籌編前之先期規劃,並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同時歲出預算動用期限亦宜配合立委任期一併規範為四年。如此設計似較符合預算制度與立委任期之一致性,並得彰顯責任政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