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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0/01/12 修正版本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