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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原條文
96/12/07 修正版本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
96/12/21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簡化總預算案審查,刪除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規定,修正第三項,改為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