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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原條文 91/11/26 修正版本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及院會審查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
96/12/0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提高議事效率,將審查總預算案之程序予以簡化,刪除應經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照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有應邀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