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八十八條
原條文
89/11/28 修正版本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91/11/26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因部分機關附屬單位,常引用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將預算外的支出,視為業務支出,逕行支付,並列入當年決算以規避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第二十六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以及第二十七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等規定。爰提出修正。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
二、經朝野協商,將第一項前段「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實際需要,...」修正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第三項,以對「正常業務」定義,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