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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原條文
42/06/05 全文修正版本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經核准者,得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
46/04/05 修正版本
第四十九條
原條文
42/06/05 全文修正版本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
46/04/05 修正版本
第五十條
原條文
42/06/05 全文修正版本
因前二條情形,轉賬加入下年度預算之歲入歲出,應照數加入下年度歲入歲出關係科目之預算均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46/04/05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