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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原條文
90/05/11 修正版本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100/06/1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第十七條
原條文
90/05/11 修正版本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00/06/1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