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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原條文 90/04/12 修正版本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呈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呈交通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為照顧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或離島與其離島間,搭乘航空器者,應予票價補貼。
前項航空器,包含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
對於經營離島地區固定翼飛機及直昇機之航空公司,應予獎助。
第二項票價補貼辦法及第四項獎助辦法,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90/05/11 修正版本
說明
於第二項中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後增列「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等字以尊重臺東縣離島之立法地位,避免行政適用解釋上滋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