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90/10/30 修正版本
國際商港,由交通部主管。
國際商港,由省(市)政府主管,受交通部監督。
91/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考量現況各直轄市並無國內商港,將原由省政府主管之國內商港修正改由交通部主管,爰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一項。
第四條
原條文 90/10/30 修正版本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輔助港亦同。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各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各該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91/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二項。
第六條
原條文 90/10/30 修正版本
國際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交通部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國內商港區域之規劃、興建,由省(市)政府擬訂計畫,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
91/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第十一條
原條文 90/10/30 修正版本
交通部為管理國際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
國內商港,由各省(市)政府設管理機構管理。
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經營之。
91/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第四十九條
原條文 90/10/30 修正版本
交通部未於國際商港設管理機關者,其業務管理、經營,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91/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現分別設有金門國內商港、馬祖國內商港,鑑於上開港埠一向均由各該縣政府港務處管理經營,為符實際,爰修正刪除「國際」二字,俾賦予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