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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72/06/03 修正版本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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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算標準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二六
明信片每件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O.一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O.五
逾五O公克不逾一O百公克一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一.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三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八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一一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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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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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算標準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二六
明信片每件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O.一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O.五
逾五O公克不逾一O百公克一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一.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三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八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一一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二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77/06/28 修正版本
說明
(一)新聞紙:依照出版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新聞紙類分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其區分標準係依刊期而定,每日或每六日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新聞紙」,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雜誌」。按出版法所定分類方法與其他各國分為新聞紙及定期刊物者尚屬一致,爰將原新聞紙類修正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至其計費標準(重量)仍依現制不變。資費基數新聞紙為0.二五,雜誌為0.三五,雜誌酌予提高,乃因一般雜誌篇幅多寡不一,規格厚薄亦不一致,處理成本較高,故兩者予以不同幅度之優待。
(二)印刷物:為使郵寄印刷品者,能負擔合理郵資,減輕一般信函用郵人額外負擔,爰將資費基數酌予提高。
(三)瞽者文件:原條文「瞽者」二字一般人不易瞭解,爰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用語修正為「盲人」。
(二)印刷物:為使郵寄印刷品者,能負擔合理郵資,減輕一般信函用郵人額外負擔,爰將資費基數酌予提高。
(三)瞽者文件:原條文「瞽者」二字一般人不易瞭解,爰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用語修正為「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