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66/01/21 修正版本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
郵件種類計算標準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二.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五.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一O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一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二七
明信片每件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O.O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一OO公克O.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O.七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一.五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二.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四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五.五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一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郵件種類計算標準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二.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五.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一O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一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二七
明信片每件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O.O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一OO公克O.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O.七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一.五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二.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四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五.五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一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72/06/0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現行信函所定各級資費基數,相互間差距不甚一致,例如第三級僅較第二級增加二五%,而第四級則較第三級增加一二0%,顯不合理,為資改進,並兼顧以信函為基準而制定其他函件資費能減少畸零數出現,以免換算郵資時低於最低通用輔幣而發生找零困難,爰參酌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修改信函資費基數為整數或偶數,以資便民。
二、明信片不修正。
三、現行新聞紙類起重資費為信函資費二十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信函起重二0公克、新聞紙類起重五0公克)計入,實際僅四十分之一;印刷物起重資費為信函二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印刷物起重一00公克)計入,則僅約五分之一,換言之,若重量同為五0公克時,信函為四元,印刷物為一元,新聞紙類僅一角,就郵局處理成本而言,遞送信函、新聞紙類、印刷物所費人力、物力及時間並無軒輊,且由於印刷物、新聞紙類之形狀、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其成本比信函更高,致年年發生鉅額虧損。按新聞紙類及印刷物之資費基數所以低於信函,其目的固在輔助文化發展,但由於法定資費低廉,各公司行號有時為推展其業務,而發行各種刊物或印製傳單,亦享受低資費優待,各私營企業本身均為營利事業,其刊物之發行亦多具廣告性,用郵政貼補其遞送費,有欠合理。再就世界各國郵政對於印刷物、新聞紙類資費與信函所定比例加以比較,英、法、香港、新加坡等國,印刷物、新聞紙類起重資費均與信函相同,美國印刷物起重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十分之十九;日本印刷物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分之一。復查一九七九年里約熱內盧萬國郵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印刷物之基本郵資為信函二分之一,重量級距完全與信函相同,新聞紙及定期刋物得按印刷物減低不逾百分之五十,易言之新聞紙類為信函四分之一。由此觀之,我國之新聞紙類、印刷物資費之優待幅度實嫌過大,為減輕信函用郵人之負擔,促進郵資結構合理化,衡諸我國國情,並參酌公約規定,爰將印刷物計費標準、資費基數及新聞紙類資費基數酌予修正。
四、瞽者文件不修正。
五、現行小包起重資費基數雖與信函同為「一」,但其重量放寬至一00公克(信函起重二0公克),若與一00公克信函資費基數「二.五」比較,小包實際資費為信函五分之二,顯然偏低,因小包多係裝寄商品之函件,其形狀體積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實無減資之正當理由,就處理成本衡量,其郵資應介於信函與印刷物之間,始較合理,爰予以修正。
二、明信片不修正。
三、現行新聞紙類起重資費為信函資費二十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信函起重二0公克、新聞紙類起重五0公克)計入,實際僅四十分之一;印刷物起重資費為信函二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印刷物起重一00公克)計入,則僅約五分之一,換言之,若重量同為五0公克時,信函為四元,印刷物為一元,新聞紙類僅一角,就郵局處理成本而言,遞送信函、新聞紙類、印刷物所費人力、物力及時間並無軒輊,且由於印刷物、新聞紙類之形狀、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其成本比信函更高,致年年發生鉅額虧損。按新聞紙類及印刷物之資費基數所以低於信函,其目的固在輔助文化發展,但由於法定資費低廉,各公司行號有時為推展其業務,而發行各種刊物或印製傳單,亦享受低資費優待,各私營企業本身均為營利事業,其刊物之發行亦多具廣告性,用郵政貼補其遞送費,有欠合理。再就世界各國郵政對於印刷物、新聞紙類資費與信函所定比例加以比較,英、法、香港、新加坡等國,印刷物、新聞紙類起重資費均與信函相同,美國印刷物起重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十分之十九;日本印刷物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分之一。復查一九七九年里約熱內盧萬國郵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印刷物之基本郵資為信函二分之一,重量級距完全與信函相同,新聞紙及定期刋物得按印刷物減低不逾百分之五十,易言之新聞紙類為信函四分之一。由此觀之,我國之新聞紙類、印刷物資費之優待幅度實嫌過大,為減輕信函用郵人之負擔,促進郵資結構合理化,衡諸我國國情,並參酌公約規定,爰將印刷物計費標準、資費基數及新聞紙類資費基數酌予修正。
四、瞽者文件不修正。
五、現行小包起重資費基數雖與信函同為「一」,但其重量放寬至一00公克(信函起重二0公克),若與一00公克信函資費基數「二.五」比較,小包實際資費為信函五分之二,顯然偏低,因小包多係裝寄商品之函件,其形狀體積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實無減資之正當理由,就處理成本衡量,其郵資應介於信函與印刷物之間,始較合理,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