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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7/12/31 修正版本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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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金圓券)
信函每重二O公分五角
明信片單二角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五角
新聞紙:第一類每束每重五O公分三分
第二類每次每重五O公分二分
第三類每份每重一OO公分一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二角五分
續重五OO公分二角五分
瞽者文件每重一公斤二角五分
商務傳單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五角
貨樣每重一OO公分五角
掛號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一元五角
平快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五角
快遞掛號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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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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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金圓券)
信函每重二O公分五角
明信片單二角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五角
新聞紙:第一類每束每重五O公分三分
第二類每次每重五O公分二分
第三類每份每重一OO公分一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二角五分
續重五OO公分二角五分
瞽者文件每重一公斤二角五分
商務傳單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五角
貨樣每重一OO公分五角
掛號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一元五角
平快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五角
快遞掛號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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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38/05/1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