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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7/11/16 修正版本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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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金圓券)
信函每重二O公分一角
明信片單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一角
新聞紙:第一類每束每重五O公分六厘(甲)
第二類每次每重五O公分四厘
第三類每份每重一OO公分二厘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五分(乙)
續重每五百公分五分(甲)
瞽者文件每重一公斤五分(甲)
商務傳單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一角
貨樣每重一OO公分一角(乙)
掛號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三角(乙)
平快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一角
快遞掛號費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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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宣傳政令傳播文化救濟瞽者起見,上列新聞紙等照戰前郵資比率,予以核減如下:
(子)第一、二類新聞紙郵資核減四O%。
(丑)二百五十公分及以上之瞽者文件核減五O%-六七%。
(寅)重量在五百公分及以上之書籍核減三O%-五O%。
(乙)印刷物類如請客帖、賀年片之處理手續與信函相等。又掛號及快遞掛號郵件之處理手續特繁,已將資費酌予增加。
(丙)各局就地投送界限難於劃清,英美德各主要國家收寄國內郵件亦多不分就地投送與否,是項郵件資費業經立法院三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二八二次會議通過取消,故未列入上表。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37/12/3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