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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7/02/05 修正版本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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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
第一類:信函類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千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千元
第二類:明信片單一千元
雙(附有回片者)二千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每重五十公分一百二十元
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量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一百二十元按六折收費
(見說明一)
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初重一百公分一千元
續重每一百公分五百元
(見說明二)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一千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千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千五百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資費外另加三千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同右五千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同右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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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不貼郵票。
說明二:為使五百公分上之書籍郵資較廉,便利書商,並免用畸零數之郵票起見,參照各國成例改用初重與續重不同之計算方法。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37/07/24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