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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6/06/27 修正版本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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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國內
第一類:信函類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五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五百元
第二類:明信片單二百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五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
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按六折收費
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畸零之數六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百五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二百五十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三百五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七百五十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千三百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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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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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國內
第一類:信函類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五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五百元
第二類:明信片單二百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五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
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按六折收費
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畸零之數六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百五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二百五十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三百五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七百五十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千三百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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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37/02/05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