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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5/10/30 修正版本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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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資費國內各局互寄
第一類:信函類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百元
第二類:明片類單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一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每重五十公分十元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十元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二公斤為限惟單本寄遞之書籍以三公斤為限)三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五十元(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五百公分為限)七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百五十元
第九類:平快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百元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二百五十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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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36/06/27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