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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0/12/27 修正版本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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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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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八分/一角六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八分/一角六分
第二類:明片類單四分/八分
雙(附有回片者)八分/一角六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每重五十公分一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二分/四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四分/八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八分/一角六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二角四分/四角八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三角六分/七角二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重至七公斤為限)四分/八分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角六分/一角六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四分/一角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八分/二角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一角二分/三角四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二角/四角八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二角六分/二角六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角六分/一角六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四角/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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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28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