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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條文
30/03/22 修正版本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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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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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分/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分/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單一分/一分半
雙(附有回片者)二分/五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一角一分半/二角二分半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重不逾一百公分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三公斤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三公斤至五公斤一角/二角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分/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一分/三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二分/七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四分/一角另半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六分/一角五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八分/八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五分/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角二分/一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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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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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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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四分/八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四分/八分
第二類:明片類單二分/四分
雙(附有回片者)四分/八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一分/二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二分/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四分/八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六分/一角二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一角八分/三角六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每重一公斤
二分(重七公斤為限)/四分(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八分/八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二分/五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四分/一角二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六分/一角七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一角/二角四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角三分/一角三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八分/八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二角/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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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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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分/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二分/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單一分/一分半
雙(附有回片者)二分/五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一角一分半/二角二分半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重不逾一百公分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三公斤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三公斤至五公斤一角/二角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分/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一分/三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二分/七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四分/一角另半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六分/一角五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八分/八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五分/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角二分/一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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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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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種類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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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四分/八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四分/八分
第二類:明片類單二分/四分
雙(附有回片者)四分/八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一分/二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二分/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四分/八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六分/一角二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一角八分/三角六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每重一公斤
二分(重七公斤為限)/四分(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八分/八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二分/五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四分/一角二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六分/一角七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一角/二角四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一角三分/一角三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八分/八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二角/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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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18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