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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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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1/12/13 修正版本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並非同一人之情形,駕駛人在外行為車輛所有人實無法立即掌控,故須對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特別予以規定: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避免在外駕駛營運的駕駛人違規累累,損及車輛所有人權益,並嚴重影響交通安全。
二、針對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並非同一人之情形,駕駛人在外行為車輛所有人實無法立即掌控,故須對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特別予以規定: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避免在外駕駛營運的駕駛人違規累累,損及車輛所有人權益,並嚴重影響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