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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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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原條文
86/04/08 修正版本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風化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依前二項吊銷之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由主管機關通知繳銷,不繳送者,逕行註銷。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風化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依前二項吊銷之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由主管機關通知繳銷,不繳送者,逕行註銷。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88/03/30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刑法第十六章章名之修正,原條文「妨害風化」修改為「妨害性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