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六十五條
原條文 105/12/16 修正版本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11/05/2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
(一)保險實務上對營業車輛投保之險種稱為「旅客」責任險,據此修正文字將「乘客」責任保險修正為「旅客」責任保險。
(二)新增「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經查,計程車屬於「車隊」者,根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與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替乘客投保每人
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保費由車隊負擔;若未加入「車隊」則無。又查,加入車隊的計程車全國僅有51%,換言之,民眾尚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有欠妥適,爰此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應強制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三)鑒於小客車和大客車之載客空間大小別,其罰則應有比例原則;又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小客車未投保者,最輕可處新臺幣三千以上,最重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規定,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一條
原條文 105/12/16 修正版本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111/05/24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