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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原條文 102/06/18 修正版本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105/11/11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列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之條件主管機關才得以處罰。